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窦世平 记者 李雁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30日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案结事未了”表面上是审判方法问题,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司法理念的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能否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指导意见》共17个条文,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回应“立案难”
“个别人民法院还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
在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方面,《指导意见》坚决站稳人民立场,突出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实践中,个别法院还存在对共同诉讼案件“人为”拆分,加剧“一事多案”现象,增加当事人讼累。《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规定三种情形之一或者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都属于撤诉后再行起诉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化解“审判难”
行政审判实践中,“判不到位”、原告“虽胜犹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案结事未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行政案件裁判的原则要求,即要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
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指导意见》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作了规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是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释明和裁判规则;二是构建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互相转换机制。
此外,对于原告在一个程序中除原有诉讼请求外,能否向法院提出备选诉讼请求的问题,《指导意见》也作出了回应。《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区分起诉和答辩情况,并向原告作出释明。
“这种情况下,原告提出的原有诉讼请求和备选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需要具有一定的关联。”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若经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胜诉判决,则无需再审查备选诉讼请求;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败诉判决,则应对备选诉讼请求作出审理裁判。
“《指导意见》作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尊重,既有利于一次性化解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实体公正和裁判统一。”该负责人表示。
解决“执行难”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指导意见》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一是要求做好风险告知;二是积极推进保全;三是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四是督促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
《指导意见》强调保障当事人、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权利的同时,要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还就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该负责人称,终本执行作为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之一股票配资官网查找,如果被滥用而随意结案,将造成反复执行、“程序空转”。因此,《指导意见》专门对规范终本执行加以规定,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通知内容,总结归纳了不得终本执行的情形,要求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